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行为犯说、目的犯说以及"抽象的危险犯"说,但这三种观点皆有不妥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具有危险,可为了防止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行为的发生,有必要提前对虚开的行为进行处罚即预备行为正犯化.虚开的发票本身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只是后续利用本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才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能混淆不同犯罪所具有的危险,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上是真正的抽象危险犯,既不是行为犯或目的犯,也不是"抽象的危险犯"说实际上所指的具体危险犯.至于本罪量刑过重的问题则很难通过刑法解释解决,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还是立法修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犯;目的犯;危险犯
D922.29(中国法律)
安徽大学文科重大科研项目2020ZD006
2022-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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