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295.2018.02.001
中国牧区草牧场管理制度的变迁
文中草牧场管理制度变迁更倾向于讨论草牧场所有权制度与经营(使用)权制度的变迁规律,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合作、公社体制下的三级所有、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等四次重大变革,而以内蒙古为代表的牧区草牧场管理制度则大体经历了不同历史阶段的七次变革,其中经历了所有权制度从民族公有到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并行;经营(使用)权制度从放牧自由到家庭承包经营、流转使用与用益物权化并行的历史变迁过程.整个变迁过程反映在草牧场制度设计中,国家权力不断延伸至基层组织,草牧场经营的传统方式快速退缩,市场经济主体的主体地位逐步显现,而这种制度设计使个体的逐利思想蚕食了集体的生态觉悟.因此,在具有社会公共资源性质的草牧场经营(使用)过程中,制度设计本身不能只关注政府权力的集中或市场经济的高效性,而应兼顾培育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市场主体,积极发挥民族传统文化中非正式制度的积极作用,并使其价值化.
草牧场制度、国家权力、市场经济、非正式制度
F326.3(中国农业经济)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课题12CMZ052
2018-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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