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司法、守法视域的中国古代法律儒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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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司法、守法视域的中国古代法律儒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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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春秋战国之际,法家提出过“以法治国”的主张,自汉唐以来,儒学独尊,统治阶级参照儒家的伦理思想对之作了彻底的修改和补充,逐渐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实现了法律的伦理化,造就了中华法系,产生了别具特色的法律文化现象.体现在“一准乎礼”、“以礼入法”、“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止争息讼”.

儒学、立法、司法、守法

11

D904(法的理论(法学))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SJD720004

2013-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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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

1672-5344

15-1330/F

11

20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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