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3448.2022.05.015
债券契约条款对企业风险承担的治理机制研究: 约束效应还是威慑效应
债券投资者与股东之间一个主要的利益冲突是资产替代问题.获得债务融资后,股东为获取高额风险收益,有促使企业提高其风险承担水平的倾向,从而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理论上,通过债券契约条款限制发债企业的投资选择等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投资高风险项目的可能性,但在我国的特殊制度背景下,债券契约条款是否对企业风险承担发挥了治理作用,特别是其治理机制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何不同等问题尚不明确.基于此,本文手工搜集债券契约条款数据,实证研究了我国债券契约条款能否抑制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及其作用机制.研究结果发现,公司债中的债券契约条款越严格,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越低.机制检验发现,相对于限制支付型和限制投融资型条款,事件威慑型和偿付威慑型条款对企业风险承担的抑制作用更大,说明债券契约条款对企业风险承担的抑制作用主要源于威慑效应.进一步检验发现,当承销商声誉高和法律保护程度好时,债券契约条款对风险承担的抑制作用更强,并且承销商声誉和法律机制的调节作用在债券的刚性兑付被打破后更加显著.研究结论表明,为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累积,应强化债券契约条款建设,提高债权人保护水平.
债券契约条款、资产替代、风险承担、威慑效应、约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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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2.91;F832.51;TU398.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2023-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48-158,169,中插27-中插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