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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3448.2015.02.002

基金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发挥治理作用了吗——基于影响高管非自愿变更与业绩之间敏感性的分析

引用
基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在改善公司治理方面被寄予厚望,但是对基金能否在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则鲜有研究.本文首次按照基金监督对象的不同,将基金的监督作用分为“监督高管”和“监督大股东”,从基金公司的治理状况出发检验在上市公司高管非自愿性变更决策中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径.实证结果表明,在基金公司治理状况比较差的条件下,基金会与上市公司高管“合谋”;而当基金公司治理状况比较好的条件下,基金公司在上市公司高管非自愿性变更决策中能够发挥“监督大股东”的治理作用;没有发现基金公司“监督高管”的证据.“监督大股东”假说的提出,既丰富了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也是首次从企业微观决策层面发现基金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发挥积极治理作用.

基金参与治理、高管非自愿性变更—业绩敏感性、控制性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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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117206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71002104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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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8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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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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