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774.2004.06.019
罪刑法定主义的变迁和刑法司法解释
罪刑法定主义有形式的理解和实质的理解两种方式.早期的罪刑法定主义是形式的和绝对的,它反对司法者对刑法做任何解释.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站在法律正当性的立场上,赞同任何有助于个案具体正义得以实现的各种解释方法.现代的罪刑法定主义是以形式为主,兼顾实质的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它要求刑法司法解释既要以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础,又必须符合广义的形式的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罪刑法定主义、刑法司法解释、司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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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12(世界)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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