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保安性非自愿住院的主体与标准问题研究
在民事领域,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可分为救护性与保安性两种.保安性非自愿住院的理论基础在于警察权,但这是限制个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予以谨慎对待.纵向而言,从强制送诊到住院决定;横向而言,从实体到程序,都应当设置严格的标准.我国《精神卫生法》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终于有法可依,但这部可以依据的法律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是否已经完善则仍有待进一步的商榷.
精神障碍患者、强制送诊、保安性非自愿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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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9.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010;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09FXB002
2013-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91-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