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479.2010.01.005
民法视野下的人体医疗废物初探
人体医疗废物属于民法上的物,其原始所有人是患者本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保管等义务,并行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权.
人体医疗废物、所有权、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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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中国法律)
2010-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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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0479.2010.01.005
人体医疗废物、所有权、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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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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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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