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479.2008.03.022
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新探
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存在被异化的现象,案例教学法衍变成了"举例教学法".这种现象不利于法学专业学生能力的全面培养.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应当以学生为教学主体,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着力于培养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科研能力.法学案例教学中运用的案例应当具备典型性、真实性、理论性等特征.
法学课程、案例教学、自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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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2.3(高等教育)
2009-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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