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479.2008.01.014
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第15条第3款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之第十五条之三的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它违背了<执业医师法>、<行政许可法>,也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医学院校培养的"懂法的医生"、"懂管理的医生"却被剥夺了成为医生的资格.实有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就业权的嫌疑,无视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实际需求,同时也违背了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
医师资格、专业方向、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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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中国法律)
江苏省教育厅哲学与社会科学基金06sjd820021
2008-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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