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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0479.2007.01.001

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与裴显鼎先生商榷

引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7条对刑法第163条作了修改: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解释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针对裴显鼎先生关于"这一修正案的施行,为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按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定企业人员受贿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的解释,笔者认为,普通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既不能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裴显鼎先生的观点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是自相矛盾的,违背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不适用类推的原则.

普通医生、处方权、不属公务

7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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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0479

32-1606/C

7

20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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