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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0479.2006.04.004

王某、孙某诉某市急救中心未尽急救义务损害赔偿案

引用
@@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男,68岁)与王某(女,66岁)系夫妻.2001年5月25日上午10时53分,原告王某向被告某市120急救中心求救,称其子孙某某已经休克、神志不清,要求急救中心派车送其子去医院.被告向王某说明救护车全部在外执行任务,劝其另想办法,如果要等急救车,需要10~20分钟时间才能派车.11时05分,原告再次向被告求救,称其子已经休克、一动也不动,但被告仍无急救车可派.11时11分,被告通过电话向原告核实了地址并派车前往原告处.急救车到达后,经医生检查发现孙某某已死亡,仍对其采取了一些常规抢救措施.此后被告向原告开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收取了120元抢救费用.

急救中心、义务、损害、原告、被告、急救车、休克、居民死亡、抢救措施、证明书、救护车、医院、医学、医生、可派、检查、夫妻、费用、电话、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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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TU2

2007-0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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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0479

32-1606/C

6

200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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