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479.2003.02.014
医学鉴定与学术研讨的区别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及<行政诉讼法>第35条均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由此确立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关于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的法律地位.
鉴定、学术研讨、医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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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中国法律)
2003-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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