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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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0479.2002.03.011

试论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

引用
医疗事故所致损害具有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双重属性,属责任竞合.当病人以侵犯生命权或健康权为由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医疗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医疗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故应采取限额赔偿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掌握罚责相当、区别对待、过错相抵、不妨碍医学科学进步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原则.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民事赔偿

2

D90-053(法的理论(法学))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11-21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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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0479

32-1606/C

2

2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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