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608.2023.01.012
公司法程序规范优化的逻辑转向
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理念,导致我国公司法程序规范出现诸多偏失,进而引发股东权利弱化、董事行权无序以及监督机制落空等公司内部弊端,以及诱生交易安全不确定性与社会责任承担模糊化等公司外部弊端.故应重塑公司法程序规范的价值功能定位,要认识到程序规范不仅是公司法第二次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也是公司意思独立的必要保障,其不仅能及时纠正公司内部主体利益异质化趋向,也能适时回应智能科技革命的发展.在新一轮公司法修订背景下,优化公司法程序规范应在基本逻辑遵循上有所突破,在定位逻辑上由工具论转向本位论,在价值逻辑上由内部治理转向体系治理,在场域逻辑上由管制-自治单极化转向菜单式选择,在肇始逻辑上由外植程序转向内生程序,以及在目的逻辑上由被动反应转向前瞻预防,进而制定出一部"通情达理"的本土化公司法.
公司法修订、程序规范、股东权利、公司自治、公司法本土化
G641;B81-05;F123.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097
2023-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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