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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032X.2011.04.015

乡镇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选择性执法

引用
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的执法内容各省有所不同,以浙江省为例,主要包括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四项手术"、孕环情况检查、再生育条件审核等.在乡镇计划生育工作中,经常不同程度地表现出选择性执法,包括执法力度、执法方式、执法对象和执法时间等方面的主观选择性.产生计划生育选择性执法的原因极为复杂,执法者素质、熟人关系、贿赂等都有可能成为决定性因素,本文仅分析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一、乡镇计划生育工作中选择性执法的原因1.相关法规不完善首先是部分法规不够具体,这使基层难以操作的同时也为选择性执法预留了门径.如《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8条规定:"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个人实际收入难以界定,单凭计划生育部门调查、取证不可能完成,而相关法规也没有规定税务、金融、审计、企业等有配合计划生育部门确定个人实际收入的职责,这使对"按个人实际收入征收"和"按平均收入水平征收"的执行主观随意性较大.

乡镇、计划生育工作、选择性执法、实际收入、征收、相关法规、人均可支配收入、浙江省、实际操作过程、计划生育条例、抚养费、人均纯收入、决定性因素、主观、执法力度、执法方式、执法对象、熟人关系、收入水平、生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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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2;D63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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