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032X.2010.01.013
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反垄断豁免解析
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明确规定农村经济组织反垄断豁免,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发展的一大进步.为增强农村经济组织豁免的可操作性,以第56条条文为基础,经对豁免主体、适用豁免领域与范围、适用豁免行为类别的分析可以认为:我国从事农产品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农村经济组织所实施的垄断协议或经营者集中行为可以获得反垄断豁免.
农村经济组织、经营、农产品、反垄断、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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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4(中国法律)
2010-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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