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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847/j.ISSN1008-2646.2024.01.009

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研究

引用
随着元宇宙技术的发展,虚拟数字人将成为新的"创作"主体,并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同人工智能一样,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生成的内容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符合"形式"上的"作品"要件.那么,可版权性与否的关键就落在对于独创性要件的证立上.判断虚拟数字人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应秉持主观主义标准,重点考察其生成内容的过程中是否包含个性化创作空间.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生成内容的过程兼具机器智能与人类智慧,有别于单纯的人类或AI"创作",本质是一种人机协作.当下ChatGPT4.0等大语言模型及提示工程技术的发展迅猛,人机协作模式正在逐渐替代单纯的人类或AI"创作"成为主要创作方式.人机协作模式下,只要来源于人类智慧的个性化创作空间不会被机器智能所侵蚀,那么虚拟数字人生成的内容就符合独创性要件,具有可版权性.

元宇宙、虚拟数字人、独创性、人工智能、人机协作、大语言模型

37

D923.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035

2024-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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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2646

32-151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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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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