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47/j.ISSN1008-2646.2022.03.008
《民法典》视域下成年监护模式的改革进路研究
我国《民法典》形成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辅助,国家监护为保障的多层次成年监护体系,但以行为能力欠缺为要件、监护人替代决策的监护模式背离了国际人权保护理念,也导致了被监护人范围受限、残存意思能力被剥夺等实际问题.因此,我国应遵循人权监护的新范式,继续推进成年监护制度的去行为能力化,形成以尊重本人自主决策权的基本原则的协助监护模式,借鉴瑞士监护法中的保佐制度在监护内部设置完全、部分、代理、辅助四种层级的监护措施,并针对不同的措施设置对应的启动程序与标准,实现对被监护人的权利的充分保护.
成年监护、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自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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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20SJA2229
2022-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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