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47/j.ISSN1008-2646.2022.02.010
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竞争法规制的法律适用研究
平台经济背景下,双边市场属性给平台企业带来技术与市场的优势地位,其较易通过算法控制、流量限制、优先派送、提高抽佣比率、强制下线等手段,强迫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自己开展商业活动,也即"二选一"行为.从技术手段观之,平台存在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续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适用"二选一"行为技术认定要件,确保互联网专条对"二选一"行为的准确适用;从市场后果观之,平台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谋取垄断利益,而可能落入反垄断规制范围.应适时明确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通过列举式方法优化《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以及合理执法规制手段,确保反垄断法对"二选一"行为的精准规制,推动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平台经济、"二选一"、反垄断、法律适用、竞争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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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9(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西省教育厅基金;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立项项目
2022-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