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2646.2019.05.004

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引用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这一新兴产业应运而生,并成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力量.然而,人工智能在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侵害.本文认为,人工智能产品虽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显著的拟人性,但其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不能成为真正的责任主体.鉴于人工智能产品的客体地位,根据现行法律规范,责任主体应确认为生产者、销售者,并使相应的责任主体适用于差别化的归责原则.与此同时,国家应强制推行责任保险和基金的适用,并加快人工智能专门法的颁布,从而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切实解决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侵权问题.

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责任主体、归责原则

32

DF523(民法)

2019-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0-23,5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2646

32-1516/C

32

2019,32(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