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2646.2018.01.009
竞争视角下的商品通用名称认定问题研究
解决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合理需求之间的矛盾,已成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使命.在商标法中,存在着权利人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竞争者的利益等,商标法中的利益平衡具体表现为商标垄断和自由竞争之间的平衡.为了维持这种平衡,对商标权的限制成为必然.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类型的案件中,涉嫌侵权方通常会选择"商品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作为抗辩理由,故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是此类案件裁判的焦点.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中该领域判定规则的不完善,此类案件的处理在全国出现了莫衷一是的尴尬局面.这种局面一方面引发了大量当事人上诉、申诉,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又损害了法律的可预测性,使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
商品通用名称、商业标识、不正当竞争、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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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民法)
2018-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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