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新农村进程中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
在我国社会经济取得较大进展的背景下,我国在2005年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新时期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和要求,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扎实推进农村经济、政治、教育、卫生发展,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经过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农村基本实现了村村通电、村村通电话,农业产生较大变化的同时,广大农民也开始享受科技发展带来的便利,农民的权益也开始受到重视.但是,我国农民在市场经济中仍然面临边缘化的问题,广大农民的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农民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都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工在就业、社会融入和长期保障等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比如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期间缴纳多年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但返乡后仅能拿到自己缴纳部分的保险,却无法更为合理的享受社会公共医疗服务,也就意味着农民工为我国城市化建设贡献多年后却无法享受城市化成果.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建国后工业化进程中形成的二元化社会结构中,农业、农村和农民(简称"三农")自身的弱质性和分散性,加上长期的、制度化的"以农养工"、"以乡养城"政策引导下,农民权益长期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因此本文在新时期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从经济法角度探讨农民权益保护相关议题.
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建设新农村
D922.29;F321.1;C913.7
2016-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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