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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农民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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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立法在保护失地农民权益方面的缺陷(一)征收土地的补偿范围窄且补偿标准太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农用地征地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这四项。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现行土地征收补偿范围非常狭窄,农民个人能拿到的只是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占有补偿款很大比重的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增加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必然加大土地征收成本,增加地方政府财政开支的情况下,失地农民究竟能获得一个什么样的生活保障和生活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态度。从实质上看,我国实际采取的是不完全补偿原则,只对因土地征收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而对因征收行为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均。更重要的一点是,现行的立法理念仍然还停留在只是把土地视为国家提供给农民作为基本社会保障手段的阶段,只要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就等于获得了“相应的补偿”,而没有考虑农民由于失去土地可能受到的间接损失,比如对残留地、对相邻土地损害的赔偿等其他损失完全没有规定,这是我国补偿范围不充分、不完整的表现。

土地征收制度、农民权益、权益的保障

D922.39;F321.1;C913.5

2015-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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