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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讯逼供的浅析与思考--以我国新刑诉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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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者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刑讯逼供会使司法的公信力丧失,导致大量冤假错案的出现,对被告人造成身体上与心理上的伤害,同时对司法机关造成许多负面影响。这次刑诉法修改对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在制度层面上做了很多规定,是刑诉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br>  在这次刑诉法修改之前,我国刑法和刑诉法对于刑讯逼供有一些规定,如1996年刑诉法第四十三条,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了惩罚措施,但是现实中刑讯逼供现象还是大量存在。我们现在进入了文明与民主的二十一世纪,人权问题,和谐社会的构建等都需要对刑讯逼供的危害有足够的重视,并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刑讯逼供、新刑诉法

D925.2;D631;K03

201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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