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庭审流于形式的反思
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的《刑事诉讼法》就是十全十美的了。其部分内容还很粗糙,甚至它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已久的顽疾——庭审流于形式根本就无能为力。<br> 一、庭审方式改革取得的成绩<br> 近年来,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逐渐兴起,无论是在刑事立法还是理论上,都在致力于庭审方式的改革。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些致力于庭审方式改革的努力并非一文不值,因为它确实带来了一定的进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刑事庭审对抗性增强。与之前法院一手包办并主导庭审不同的是,控辩之间的对抗无论是在法庭调查还是在法庭辩论阶段,也无论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都有所体现并逐步加强。二是对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增强。与之前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将被害人仅作为诉讼参与人不同的是,虽然我国未正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赋予被告人辩护权并辅之以相关制度加以保障,并且将被害人上升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些都是庭审方式改革带来的进步与取得的成绩。
刑事庭审、流于形式
D925.2;D621.4;C912.8
201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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