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诉讼的协调机制
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处理是指在行政审判过程中,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通过组织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协调,促成存在特殊情况的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来化解行政纷争的审判活动.行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程序的一项工作.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得随意处分行政权,要符合行政法治的综合要求理念.
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协调机制、行政裁决
D915.4;F274;D630.1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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