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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人格权的独立与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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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人格利益作为人格的应有内容,是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构成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者条件.它体现了人对环境资源生态价值与精神价值的需求,包括环境物质性人格利益和环境精神性人格利益两个方面.在现行的民法制度无法对环境人格利益提供全面保护的情形下,应当将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环境人格权独立为一项具体人格权.这不仅是现代人格权的发展趋势,也是环境权私权化的必然要求.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相比,环境人格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它是一项总括性权利,具体包括生命安全和健康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眺望权和景致权等.鉴于环境人格权的特殊性,对环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也具有保护限度和保护方法上的特殊性.

环境人格权、物质性人格利益、精神性人格利益、民法保护

D923(中国法律)

2015-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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