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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优先采购本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国际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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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已近三年,许多省市的政府采购实践更已逾五年,但是,关于我国加入GPA之后政府采购本国高新技术产品能否”优先”的问题,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立法,甚至理论探讨与学术争鸣,都没有得到实际上的有效解决.在我国已经成为GPA的观察员,而自主创新又成为国家基本战略的今天,研究政府优先采购本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国际合法性,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政府采购、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地方立法

D996(国际法)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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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1672-6049

32-1719/F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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