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典是生态修复责任的归宿——后民法典时代民法与环境法的区别与融合
《民法典》侵权编规范群规定了环境侵权与生态修复责任,这种立法模式给法律适用、民法典的科学性、环境法典的编纂带来了不利影响.生态修复责任是环境权的救济制度,直接对象是生态功能,客体是环境权.《民法典》调整民事权益,无法调整属于共享性、公益性的环境权,环境权的救济尚需公众参与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公权力的介入等制度的协动,应由公法调整,《民法典》无法承载生态修复责任之重.当前正值环境法典编纂之时,正是实现生态修复责任规范群"完璧归赵"的最好时机,即"出《民法典》,入环境法典".
环境法典、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权、《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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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福建江夏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课题00140190
2023-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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