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之"事故"解释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第1款的"事故"普遍存在解释分歧,导致司法实践在适用"事故"时无法作出一致裁判,有违统一性和确定性的初衷.解释含有私法性的"事故",不应完全套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方法,可借用法理学中一般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尝试,最终厘定"事故"的要件.第一,"事故"具有航空运输的独特含义,包括独立价值和工具价值;第二,"事故"必须是不寻常的或意外的事件;第三,"事故"必须是旅客自身原因之外的事件;第四,旅客必须证明"事故"的存在以及"事故"是造成损失的近因;第五,"事故"是否需要与航空运输的固有风险或航空器的操作有关,具有灵活性.
国际私法条约、《蒙特利尔公约》、事故、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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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3.4(国际法)
2022-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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