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胚胎基因犯罪刑法规制的检讨与探索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基础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非法行医罪的做法值得商榷.刑法介入规制基因编辑行为时,应当以识别基因编辑技术行为的机理及社会后果为前提,只有非以医疗为目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行为才应当受刑法规制.为有效规制特殊的人类胚胎基因犯罪、维护《刑法》的适用性和稳定性,应当增设非法人类胚胎试验罪,以此划清犯罪边界.
基因编辑、基因犯罪、犯罪争议、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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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CLS2018D56
2022-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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