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表演的著作权保护
智能机器人表演在给公众带来视觉冲击的同时,也给表演活动的相关权益保护带来新的挑战.通过探究智能机器人表演的特点、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具体著作权制度设计、侵犯著作权的纠纷及解决等问题,结合著作权法和民法基础原理,应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在此基础上将其表演定性为邻接权加以保护.该制度既能破解智能机器人创造物著作权保护的难题,又能体现著作权法鼓励创新意识、保护创新成果的立法目的,也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智能机器人表演、邻接权、表演者权、集体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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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2020-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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