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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297/j.nuaass.202002012

土地经营权继承阐释——以201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为论述基础

引用
对于农村土地权益的继承,学界对此一直争执不断,未有定论.新法三权分置的权利架构却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路径.三权分置之下,土地经营权既不具有人身属性,权利主体又非农户,其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当可以被继承.新法在具体条文中亦体现了这点.并且在继承过程中,土地经营权的继承人可以是集体内部人员,也可以是集体外部人员.而在土地经营权权利到期后,考虑到土地的稳定性,集体内的继承人继续承包其经营的土地亦应优先考虑.

土地经营权、身份性、财产性、权利到期

22

D923.5(中国法律)

2020-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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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4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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