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法保护对象生态利益之证成
当下我国刑法典将环境犯罪置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在此种立法体系下,立法者将目光更多地集中于社会管理层面,未将生态利益进行法益化保护.以环境伦理和环境刑法法益的关系为逻辑进路,将生态利益作为刑法保护客体符合逻辑和目的上的自洽,具有文化上的融通性和意识理念上的继承性,是从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向人类-生态中心主义环境观转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对中国古代语境下“天人合一”“众生平等”等可持续发展观念的继承.以生态利益作为环境刑法的保护对象,符合生态文明建设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良好运行.
生态利益、环境伦理、可持续发展、生态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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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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