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中农户信贷担保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农户信贷担保缺乏有效担保物、担保模式和处置方式.现行政策已明确土地经营权可抵押,其作为一项价值权,与未出产的农作物之间的界限更加明确.二者可以分别进行担保,但在竞合的形况下,应遵循成立在先原则.如若同时成立,则应由农户将农作物收割之后再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处理.在担保模式上,宜引入第三方保证,补正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风险.第三方应掌握农户信息,宜限定为与农户进行农业交易的经营主体或专门从事农户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在处置方式上,充分吸收各地经验,采纳集体经济组织或产权抵押融资风险机构回购、强制管理等.
农户信贷担保、土地经营权、第三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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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5;F832.43(经济法、财政法)
2019-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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