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法院调解的范围与限度——基于比较法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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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297/j.nuaass.201502011

家事纠纷法院调解的范围与限度——基于比较法的分析

引用
为适应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促成当事人自律的解决纷争,有必要实现调解制度的专门化,构建我国的家事调解制度.家事调解的纠纷的类型包括离婚、抚养、赡养、收养和继承案件.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宜将非讼性质较强,且当事人无处分权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存在双方力量显著失衡、无调解诚意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诉讼案件,排除在家事调解的范围之外.将有家庭暴力因素的案件纳入调解范围,在调解中需要特别对待.家事调解是有限度的,调解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家事纠纷,也不应通过调解解决所有家事纠纷.

家事调解、非讼、家庭暴力、人际调整

17

D925.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2YJC82009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NR2013009

2015-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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