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129.2010.01.009
高校与企业科技合作关系的法律调整
目前高校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有利于评职称,因此拿课题或争奖项积极性较高,企业的科研活动主动性欠缺,校企科技合作尚未形成市场化,规范化的局面.校企之间科技合作的形式、途径和方向需以法制来确认,合作的过程需以法制进行规范,合作中涉及的各方权益需以法制加以保护.
高校科研、校企合作、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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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7(行政法)
2011-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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