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和稻谷继续保价收购
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4月联合发布《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宣布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21日至9月30日;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7月16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2月末.
201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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