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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459.2009.03.012

税收优先权法理基础初探

引用
一般认为税收公法之债的本质属性是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但用公法之债优先于私法之债来解释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合理性存在问题,无论是税债公益说,税债法定说,还是税债无对价说都不足以说明税收优先权的正当性.也不能回答同是公权性的税收与行政罚款在是否优先于私权性的损害赔偿上何以存在不同,要正确回答上述这些问题不能不重构税收优先权的法理基础.文章提出应将税收理解为公法上普遍平等负担之非对价非责任性的金钱给付义务方为允当,在税收实现上应坚持分配正义,如否定其优先权则有违税收平等原则.行政罚款等则系公法上个别负担之责任性金钱给付义务,应着眼于行为之否定,而非罚款之收入,应以实现矫正正义的民事赔偿为优先方为允当.因此税收优先权之法理与食品安全法规定民事赔偿优先并不矛盾,税收优先于私法上的权利也只能从这样的角度才能正确理解.

税收、优先权、公法、平等

D922.22(中国法律)

2009-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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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1009-1459

32-1563/C

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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