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421.2017.02.139
关于蒙城县开展农机土地托管作业服务的思考
近年来,我县普遍出现土地托管经营形式,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土地使用权、农民经营主体、农民受益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等托管方,按照农民的要求,对其土地实行统一管理、服务的一种新型经营形式.通过土地托管,增加了粮食产量,提高了农民收入,提升了农业效益,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实现了利益的共赢,破解了新形势下农业发展的难题.
土地托管、农机、农民、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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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S63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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