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78.2022.06.013
《民法典》第320条(从物随主物转让)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0条规定的"从物随主物转让"规则,属于任意规范中的实体解释规则.主物与从物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独立有体物之间的恒久的功能性关联:在内在关系上,从物须被指定长期辅助主物的经济目的;在外在关系上,从物与主物之间应存在与前述指定相应的空间关联.对主从关系的判断,应遵循"交易观念优先"原则,若存在相反的交易观念,即使两物符合前述构成要件,亦不具有主从关系."从物随主物转让"是指就主物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及于从物,本质上是对当事人的效果意思的推定.在当事人就主物实施处分行为时,从物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仍须具备处分权与公示两要件.本条亦可类推适用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主物、从物、从物随主物
59
D923.2;C913.5;F203
广东省普通高校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2018WQNCX046
2023-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29-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