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78.2022.05.010
检察提前介入监察:正当性、限度与制度建构
提前介入是检察权与监察权互动的重要场域,监察程序的非诉讼性,决定着检察提前介入监察作为权际关系协调机制的法律属性."公诉准备说"是检察提前介入监察及其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也是建构监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基本根据.实证研究揭示出提前介入制度实践运行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公诉准备说"导向下的制度完善目标在于,防范提前介入演化为监检联合办案,进而损及监察调查权的独立行使、加剧被调查人的弱势地位、架空审查起诉程序.实现提前介入由形式化向实质化的全面转型,需要在制度层面对提前介入的启动机制、时间安排、组织形式、工作方式、意见采纳反馈机制等予以优化,并要求监检双方严格遵循该制度.
监察权、监检关系、提前介入、公诉准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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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D630.9;D0-0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35
2023-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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