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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278.2022.04.006

《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费给付请求权)评注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费给付请求权.基于父母子女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人类生息繁衍的亲情伦理和生养一体观念,以及国家义务与公民个体义务的分配,父母有抚养不能独立生活而有受抚养必要的子女的义务.出于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保护,法律直接概括认定未成年人有受抚养的必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而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则需要单独附加不能独立生活(即无法自行维持生计)的条件.本款规定的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是指父母不对子女进行身心照料和不给付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会因婚姻关系的状况而有所不同.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法院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标准.父母双方达成的抚养费协议属于父母的内部约定,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抚养费给付请求.抚养费协议可以参照适用违约金、情事变更等制度.符合法定条件时,抚养费可以增加或减少.

子女、父母、不能独立生活、抚养费、抚养费协议

59

D923.9;F224.32;C912.3

2022-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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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007-7278

32-108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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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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