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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278.2022.02.009

健康权的人格权本质之辩证

引用
健康权无疑是最重要的个人权利之一.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制定也引发了"健康权"新的学说争论.健康权并非基本权利,其欠缺宪法规范依据.健康权也并非对国家的请求权,健康权的义务指向不是国家的具体给付.健康和健康利益的维护方式,具有多维性.在法律规范视角下,健康权的客体非全部健康利益;统一法秩序下的健康权属于具体人格权;健康权的权能有健康自由权、健康权请求权,其权利机制具有二阶性.将健康权归于具体人格权也是立法技术考量的结果.健康权的规范本质是仅具有消极权能的具体人格权,并已再次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认.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4条第1款并未创设新的健康权,也未改变统一法秩序下健康权的同一性.

健康权、健康利益、规范本质、权利机制

59

D923;R197.1;R-052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2022-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0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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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007-7278

32-108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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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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