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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278.2022.02.008

《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第3句(最长时效期间及其延长)评注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第3句是最长时效期间及其延长规则的基础规范.最长时效期间对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计算具有"封顶"作用,时效延长构成"封顶"的例外.最长时效期间采客观起算标准,即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实施之日或其他致害事实发生之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事由应从严认定,常见情形包括涉台案件、涉及身份关系案件、涉及人身伤害的潜伏损害等,但行社脱钩、权利人被羁押或服刑等情形不构成延长事由.最长时效期间届满效力适用抗辩权发生主义,时效延长效力直接体现为否认义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最长时效期间、时效延长条件、时效延长事由、时效延长效力

59

D923.8;F293.2;U491.17

2022-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9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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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007-7278

32-1084/C

59

202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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