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78.2021.04.008
《民法典》第807条(建工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旨在揭示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以及与发包人、其他债权人间的关系.优先受偿权的制度构造,不单要维护权利主体的经济地位,也要兼顾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基于法定担保的定性,优先受偿权即可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的担保物权一般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符合权利已经发生与尚未消灭两项关键要件.商品房消费者基于买卖合同获得的权利,排除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优先受偿权劣后于执行费用、共益债务,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
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建造行为;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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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192
2021-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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