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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278.2021.03.014

论行政监管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功能转型

引用
行政监管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历程中,其功能地位一直在变动.在早期的隐私保护阶段,由于信息的社会流通价值还尚未被发掘和广泛利用,因此行政监管的身影并未出现在保护框架中.随着个人隐私保护逐渐拓展至更广泛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开始出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框架中.此时,行政监管介入的目的仅是为了补充并加强个人信息权利的约束力,从保护模式上来看,仍然是二元式私法保护模式,并未发展为三元公私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但是,随着大数据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个人信息的社会流通属性以及个人信息风险防控需求均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变化,并由此导致了新的保护需求的诞生.为了回应现实所提出的新需求,立法者需要在制度层面上,重新对行政监管的功能地位进行判定.大数据时代,应当肯定行政监管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结构性保护作用,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起以个人信息赋权、处理者责任以及行政监管为核心的三元保护模式.

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保护、社会流通属性、风险防控

5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41

2021-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4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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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007-7278

32-1084/C

58

202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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