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78.2021.03.012
论"代理权滥用法理"之滥用
近来有关代理权滥用法理的研究多受德国法影响,也因此导致一些未必契合我国代理法的解释论.实际上,违反本人之特定指示或超越内部限制的代理属于越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有关,但无关代理权滥用法理.代理权滥用法理的主战场应为代理人违反忠实义务、故意损害本人利益的情形.不过,当代理相对人对此种意义上的代理权滥用非属善意时,是否当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之规定,不无疑问.关于代理权滥用的问题,可在区隔代理权范围和内部关系上之义务的前提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9条、第152条之精神,建构一个特别规则.
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抽象性、主观滥用、客观滥用、第三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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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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