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78.2020.05.008
经济刑法中抽象危险犯入罪标准的类型化适用
在经济刑法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整体趋势下,抽象危险犯日渐成为立法者抗制现代社会中各种新型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对于抽象危险犯之类型范畴,学理上的认识仍显不足,缺少有效的限制解释方法,无法为司法实务中抽象危险犯的妥当认定提供合理的教义学方案.抽象危险犯概念内部包含了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之外其他所有犯罪类型的集合,在这一集合中包含不同类型的犯罪构造,需要以辅助性的法益保护原则为指导,类型化地讨论相关入罪标准.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抽象危险犯的下位类型包括抽象危险性犯和实质预备犯两种,而累积犯不是一个必要的类型.在入罪标准的具体判断上,抽象危险性犯的成立要求行为必须创设了类型化的高度危险;实质预备犯则要求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组织安全义务并造成行为风险外溢.在对具体经济案件的解释中,规范适用上述标准可以从实质的层面上限缩抽象危险犯的成立范围,有效化解当前部分经济犯罪存在的不当入罪问题.
经济刑法、集体法益、抽象危险犯、类型化、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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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9FFXY009
2020-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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